肖像權定義是什麼?滿足3條件,按下快門你可能就侵權!
一、肖像權定義一般提到的「肖像」,在字典解釋上是指「利用繪畫、雕塑、攝影等方式所形成的人物像」。不論用何種藝術形式,也不管是全身、半身或只有一顆頭、一張臉,只要畫面中出現了人物的五官,都稱作肖像。
而所謂的「肖像權(英文:portrait rights)」指的就是「每個人對於自己肖像(五官容貌長相)要不要使用、製作、公開的決定權」。肖像權是專屬個人的權利,除了授權外,不能移轉給第三人享有。
肖像權比較奇妙的是,它在法律上不像平等權、財產權、名譽權一樣有被單獨拉出來用法條規範,但沒有特定法條不代表就不存在!在法院諸多判決中都承認肖像權(註一),我們也很常在媒體上聽到有人因為肖像權問題上法院,但肖像權法源依據是什麼呢?
其實肖像權是被法院當成民法上的「人格權」來看,人格權是保障個人維持生存、能力所需的權利,例如:生命權、身體權、健康權、名譽權、自由權、信用權、隱私權、貞操權、姓名權,其中也包含肖像權;而肖像權基本上是給真實人物的權利,所以如果是幻想中的虛構人物就沒有肖像權。
(一)肖像權法律上的侵害條件
侵害肖像權在法律上有不少實務判決,根據過往判決(註二)可以這麼歸類:只要你未經當事人同意,擅自製作他人肖像、擅自公開別人肖像,原則上就侵害了他人肖像權。
仔細一點說明,在法院上認定的侵害肖像權行為包含:
製作他人肖像:舉凡利用拍照、錄影、繪畫、雕塑,只要作成他人肖像,就算沒有到處傳播,也是侵害肖像權的行為。
公開他人肖像:將他人的肖像放在電視、網路、新聞媒體、報章雜誌等大家都看得到公開場合或平台傳播,這很明顯侵害肖像權。
使用他人肖像帶有營利目的:把他人肖像弄成商品販售,或有商業化行為,例如推銷等都算。
舉例:A搭捷運看到B長相奇特,就用手機拍照PO上臉書跟朋友分享、討論。拍照此舉沒有經過B同意,還放在網路上讓大家看,原則上已經侵害B的肖像權。
(二)滿足這些條件,肖像權公開場合使用也沒關係
不過,也不是在任何情況下拍照、作圖或使用他人照片,法院就會認定你侵害肖像權,還會考慮下列這些條件:
公眾人物:要看對象是不是公眾人物
公益性:製作肖像的行為有沒有公益性質
使用場合與目的:看使用肖像的手段是否合理、有沒有必要性
舉例:A在西門町看到明星辦活動,興奮拍照PO上臉書炫耀,雖然沒經過明星同意,但明星是公眾人物,所以不算侵害肖像權。
法律上曾有一個案件,是A認為某美術館涉弊案,承辦人員有貪瀆嫌疑,因此在美術館前廣場公開表演行動劇,並上官網抓下承辦人照片輸出成頭像圖,在劇中對頭像進行批評、撻伐。承辦人認為自己肖像權受侵害而提告,但法官認為,該照片是從官網上已公開的照片中擷取,不算侵害「公開」肖像的權利;另外A使用照片是為了向大眾指出美術館內部的利益輸送、貪瀆問題,這個目的正當、具有公益性;最後,因為頭像只有在行動劇中配合諷刺內容使用,所以判決不侵害肖像權(註三)。
簡單梳理法院的邏輯,雖然未經他人同意拍攝、製作、公開使用他人照片,原則上侵害他人肖像權,但如果對方是公眾人物,或合乎正當目的,手段是合理且必要,就有可能是「不侵害肖像權」。但律師提醒,普通人都不算公眾人物,也不一定都是為了公益案件,因此還是不要隨便亂拍照,避免侵害到別人的肖像權。